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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6221975********,满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教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兆丰东澄小区去往宽城镇下花园小区,当行驶至宽城镇滨河街百仕达购物附近路段时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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