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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处**路**号**幢**单元**室,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单元东**楼。曾因盗窃,于2016年9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 0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沿宿州市埇桥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51mg/100ml罪。

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12月8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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