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平邑县城兴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平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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