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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和现住址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2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四季春大酒店吃饭期间饮酒。22时许,袁某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行驶至所居住小区时,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车辆发生碰撞。因与被害人一方协商不成,袁某某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后民警赶至袁某某家中将正在饮酒的袁某某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9±7.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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