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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楼**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锋、张雅虹,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时04分,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酒后驾驶吉B****3灰色红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五龙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中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乙中的乙醇含量为90.77mg/100ml,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丙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情况及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的事实。

3、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乙中的乙醇含量为90.77mg/100ml。

4、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悔过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丙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及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悔过表现。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的基本情况,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6、视听资料。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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