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A****的小客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381省道进南航大道东151米时,被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1.7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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