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金牛**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22时17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Q*****的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搭载三名朋友,从永盛南街出发沿晋阳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挡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4.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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