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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镇**行政村一组,农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7时许,张某某邀请袁某某等人在正宁县宫河镇西街“龍鑫缘”饭店吃饭喝酒,22时许吃饭喝酒结束后,袁某某驾驶甘MX0995号小型轿车行至正宁县宫河镇东山头村一组村道被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宫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6.2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袁某某带至正宁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

2020年8月23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3.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113.43mg/100ml,其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对袁某某不予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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