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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8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威州**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张家港市**镇**村**区第**组**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因赌博,于1999年4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没收非法所得1700元,次日被该局治安罚款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苏EG****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泗杨路口北侧5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查获现场人车合一照片和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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