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本市相城区**镇**村**浜**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E****的非营运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阊胥路皇家国际附近停车场出发,途经阊胥路,行驶至小日晖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下理由:(一)袁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袁某某系坦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三)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不具有其他应当提起公诉的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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