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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冀******号黑色**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鹅路与恒祥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4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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