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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村,现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8日告知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袁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元氏县毛遗桥处元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单、现场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元氏县交警大队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信》

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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