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TD****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东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湖大道党校路口附近,与席某某驾驶的号牌号码为京NU****号小型汽车因超车问题发生纠纷,席某某报警,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处警。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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