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于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和现住址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桥往高洞方向行驶,行至纳叙路5公里500米处时,被在此开展检查的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未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醉酒程度较低、所驾驶车辆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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