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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1〕8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3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本案2021年1月18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2****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百川路商务大道路口处后将车辆停在路口在车内睡觉,后经群众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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