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项目分包施工方**,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局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和亲戚刘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局宿舍**楼吃饭,期间袁某某饮酒。当日20时50分,袁某某驾驶号牌为川SD****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载刘某某准备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21时许,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美演线海南**店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琼AA****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琼AA****轿车乘车人胡某某受伤的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胡某某无责任)。袁某某下车查看,交涉过程中对方报警,执勤交警到场后发现袁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袁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袁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测。2020年8月26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袁某某血样中有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2020年12月14日,袁某某共赔偿张某某、胡某某人民币9.5万元,张某某、胡某某对袁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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