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樊城区牛首镇赵庄路口向袁营村方向行驶,行至牛首治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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