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430121198801****15,汉族,高中文化,**人力资源派遣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和朋友彭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后的一个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约三瓶青岛啤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经盛世路、芙蓉北路,行驶至开福区芙蓉北路捞刀河桥北口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拒绝呼气,要求抽血。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泰和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7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其单位出具对其从轻处理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悔过书、其所在单位请求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宽大处理的申请、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查获现场、饮酒现场、抽血指认等物证照片;2.证人彭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