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副总经理,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苏DB****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沿本市戴埠镇善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渔人码头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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