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3********,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A****M号白色长城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肇东市**镇东外环路时,被肇东市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其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913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认罪认罚手续等;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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