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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洼李行政村袁家自然村050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苍南县金乡镇吴家堡村往金乡镇东棣头村方向行驶。当日20时某某,袁某某驾驶车辆途径苍南县金乡镇张某某山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查获、血样提取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某某;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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