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6********,汉族,文盲,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沿**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8月被习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持D型有效驾驶证件,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贵C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习水县杉王街道猪儿市场往习水县九龙街道老电影院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水县杉王街道湘江东路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66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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