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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3********,汉族,大学本科,遵义市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号,,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24分,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红花岗区威尼斯广场停车场往共青二号线方向行驶,行驶不到一百米,在共青二路二号线路段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82mg/100mL,随后被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197.34mg/100m1。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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