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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3********,汉族,大学本科,**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0的小型轿车从花果园往乌当区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中环路西段半山小镇上匝道入口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民警设卡查获。当日2时49分,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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