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沙河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CP****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106地质队、共青二路往威尼斯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共青二路威尼斯小区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立即将袁某某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袁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