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2时许,袁某某酒后驾驶渝A2****轻型普通货车由珞璜往支坪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106省道支坪高速路口路段,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查获,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值为108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线路图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提取、指认照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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