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3********,*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乡**村**组。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持C1E型驾驶证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贵BXZ363号小型轿车由金沙县**街道**沿**路向六盘水市盘州市方向行驶。当日22时21分行驶至金沙县**街道**路**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后交警将袁某某带至金沙县**医院抽取血样。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12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遵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037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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