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苏K2****小型普通客车从高邮市**镇**原卫生院附近出发,沿X307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车汉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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