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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66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J****5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金星村路段时,车辆碰撞路上机非隔离护栏,造成浙J****5轿车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3310042020D081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属醉酒。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隔离护栏维修费人民币138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事故维修赔偿单、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初犯及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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