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7********,汉族,中专文化,眉山市彭山区**公司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住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他人在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饮酒,6月8日凌晨2时许袁某某驾驶川Z*****车行驶到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建设路高铁立交下路口时,撞向停在路边的川Z*****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并赔偿了受损车辆。眉山市天府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袁某某当天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袁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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