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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 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之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崇州市金鸡**之家厂区宿舍内饮酒后,驾驶其的川F*****小型客车沿滨河路行驶。09月08日00时20分许,行驶至滨河路伊顿幼儿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袁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4. 1mg /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袁某某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2.8ml / 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查处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无前科、吸毒检测呈阴性,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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