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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石嘴山市市委办公室干部,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青山路派出所,住大武口区**园**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5号黑色“雪弗兰”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黄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唐九街路口以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3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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