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黄山市黄山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基地(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家园**幢**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8号小型汽车,从黄山区太平食府饭店出发驶往仙源镇,在330国道黄山区段698公里900米路段处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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