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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塘**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 月7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 日2 时45分,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醉酒(经鉴定,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34.52mg/l00ml)后驾驶粤S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东城区东城南路东苑小区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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