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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6********,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管教所民警,主任科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三段******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钟明德,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搭载两名朋友,从武侯区双楠“金龙渔港”地下停车场出发,进入本市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时29分许,袁某某驾车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1.2毫克/100毫升。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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