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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01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职工,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浙DB3****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牌头镇新升村出发驶往暨南街道方向。7时25分许,途经诸暨市诸齐线9KM+460M暨南街道王家井村高屋基自然村地方,因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同向前方右侧路边行走的行人楼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楼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楼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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