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川S******号牌小型汽车,于2020年4月28日22时26分许行驶至龙华区桂花路桂花桥底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2.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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