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山县古夫镇“星语网吧”出发,途经永安路与丰邑大道交叉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7mg/100ml。以上事实有到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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