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鄂H****7号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347国道杨家桥执法服务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lOOmL,随后带至荆门市中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3月23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