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2********,汉族,初中,原通山县建筑公司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与袁某乙等人在通山县通羊镇老厨房餐馆饮酒后,驾驶LDZ495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通羊镇老建筑公司,行至本城滨河路人民银行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袁某甲血样鉴定,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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