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3********,汉族,大学本科,公务员,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皖LA****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梨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梨花路与东升路交叉口西300米时,被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袁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