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8月1日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礼县**镇**村**组家中饮酒后在驾驶甘K*****轻型普通货车前往加油站,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值为110.4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镇**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车辆已解除扣押,返还原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