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礼县**镇**村**组家中饮酒后在驾驶甘K*****轻型普通货车前往加油站,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值为110.4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镇**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车辆已解除扣押,返还原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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