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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6********,汉族,专科文化,习水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街道**花园****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国铭,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持ClD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习水县娄山北路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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