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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安某某土石方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婺城区**乡**村**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00分至22时20分之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同事在婺城区天师路某某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三瓶雪花牌啤酒。晚饭后,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H0****的黑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饭店位置出发前往秋某某找人。22时35分许,袁某某驾车沿江南开发区金某某路自东往西行驶至金某某路128号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袁某某口腔呼气的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口进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呼气检测单某某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酒驾前科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情节较轻:(1)袁某某酒精含量较低(136mg/100ml);(2)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某某,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3)袁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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