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村**组**号,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和朋友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吃晚饭,晚饭期间袁某甲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其后又在树木岭*酒店KTV喝了六百毫升啤酒。次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树木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曲塘路口时,被交警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鉴定。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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