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017,汉族,初中,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县****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1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7日18时45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无证饮酒驾驶吉****号小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至前郭公路0公里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华家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长)公(交)鉴(理化)字【2016】2063号鉴定文书检验意见显示,从送检的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5.21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送检时间超过三日,程序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