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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坚固立交交叉口路段时,被在此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酒精血液测试含量为87.30mg/100ml。

2019年7月16日,袁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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