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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4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庄**号**家属院**号楼**单元**。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驾驶号牌为甘A**号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坡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等;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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