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64********,汉族,专科毕业,济南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里**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经十一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8mg/100ml。
同年9月24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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