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签订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被害人崔某某位于嘉峪关市**花园**号楼**单元**号的房屋进行全包装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其收取的部分房屋装修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全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诱骗被害人崔某某继续向其支付剩余装修资金,在被害人崔某某共计支付68404元房屋装修资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经评估,**花园**号楼**单元**号室内装饰装修现状价值为:28758元。
2.2019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签订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嘉峪关市**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进行全包装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其收取的部分房屋装修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全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诱骗被害人薛某某继续向其支付剩余装修资金,在被害人薛某某共计支付72000元装修资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经评估,嘉峪关市**花园**号楼**单元**号室内装饰装修现状价值为:28075元。
3.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綦某某签订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进行全包装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其收取的部分房屋装修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全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诱骗被害人綦某某继续向其支付剩余装修款,在被害人綦某某共计支付60000元装修资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经评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室内装饰装修现状价值为:33853元。
4.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进行全包装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其收取的部分房屋装修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全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诱骗被害人马某某继续支付剩余装修款,在被害人马某某共计支付81220元装修款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经评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室内装饰装修现状价值为:30920元。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4名被害人收取房屋装修资金共计人民币281624元,案发前已履行部分金额为121606元,案发后未履行部分金额为160018元,且赃款现已全部退回。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9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涉案物品留存本院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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